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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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8   信息来源:商务局
   

 

 
 
 
 
 
 
 
 
宣区发〔20144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促进全民创业的
实 施 意 见
20142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促进全民创业,本着放开放活、创新完善、便于操作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张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创业条件,降低创业门槛
1.放开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全力打造全市创业门槛最低的城市。
2.放宽限制条件。实行投资主体“零门槛”,注册登记“零收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废除影响全民创业的一切不合理规定。凡在法定时限内应办未办的,一律视作同意。最大限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3.放宽出资方式。允许以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合法债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允许改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不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允许“一址多照”。
5.取消出资要求。推行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逐步改为认缴制。简化登记注册审批程序,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远程受理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6.放宽税务发票领取限制。对纳税人初始发票需要量的核定按照纳税人实际需要量确定,执行先办理后核实制度。
二、加大扶持力度,激发创业热情
7.培育创业主体。严格落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冀人社字〔2013249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字〔2013272号)文件精神,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按照文件要求的执行标准给予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租金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办理两年35万元的政府贴息贷款。
8.设立创业资金。2014年起,区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配套制定具体的管理和审计办法,用于各类创业主体创业贷款贴息和创业担保风险补偿及创业奖励、补贴,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对创业者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融资保费补贴,并每年根据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成功转制为企业,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转制补贴。
9.搭建创业平台。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进度,积极谋划大学生创业园、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建设,为各类无力单独建厂的创业者和投资者建设孵化楼、标准化车间、职工公寓等,实现拎包入驻,并在租金等方面最大限度给予优惠。对投资建设创业基地、创业园的企业及各类社会主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市级以上部分,免交地方收取部分,并连续三年按照入驻该基地的企业和创业者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对入驻基地符合区政府规定投资强度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加快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从2014年起,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平台建设和运营。
三、强化保障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10.增加企业有效抵押资产。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县城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372号)精神,为已有企业办理土地、厂房确权手续,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贷款无抵押难题。区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后,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办理好确权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市级以上部分,免交地方收取部分。
11.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14年起,对民间资本注册1亿元以上新设立或注册资本扩模到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注入资本金。推广建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推行“助保贷”等金融产品。
1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大力吸引域外基金成立基金公司,为新型能源、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生态旅游、现代物流、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短期票据、私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挂牌,兑现相关奖励政策。
1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14年起,区政府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不少于500万元,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提高比例。重点用于产业集群发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向“专、特、高、新”方向发展及与大企业的协调配套、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等方面。对国家、省、市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占用,并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位。
14推进晋级升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个转企”、“小转一”登记时,实行零收费。个体工商户升级前取得有效前置文件,且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换发新许可文件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规下升规上企业,从升级当年起,区政府将连续三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区级工业技改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加大对晋级升位企业的扶持力度。
15.培育留住人才。区政府每年安排资金50万元,专项用于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人才的国际国内培训。民营企业建设专家公寓、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宿舍楼,区政府将降低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减少企业人才居住成本,帮助企业留住人才。
16.保护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严禁占用民营企业资产,不得强迫民营企业为其进行担保、抵押融资。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和“以罚代管”等现象发生。严禁各级各单位下达罚没任务目标,严禁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及个人收入挂钩,取消罚没收入以支出名义按比例返还做法,对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逐步由财政供养,编外人员由单位自行消化。
17.加强组织领导。区委成立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调研分析、提出建议、综合协调、督导考核和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各乡镇、区直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全民创业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办公室              2014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