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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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1-13   信息来源:物价局
   

张家口市宣化区物价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价格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我局价格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张价201745号)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局及内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价格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价格行政执法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局受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事后应当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价格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条  加强局门户网站建设,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物价检查所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按照《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张价201745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区法制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上网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

(二)物价检查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负责全面、编制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工商局审核后公示;

(三)物价检查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实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物价检查所对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物价检查所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局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价格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采取决定书和摘要形式公示。摘要应包括以下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科所明确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完善行政执法公示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制度,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经核查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

(一)发布执法公示信息前,该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执法公示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执法公示信息内容与我局发布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界定,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机关作出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制度,量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