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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暂行规定

来源:档案史志局日期:2014-09-04

张家口市宣化区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暂行规定

 

一、为方便社会各界对档案保管的需要,确保其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档案寄存是指档案所有者把自己保存的档案交档案馆保管,保管期间档案所有权仍归寄存者。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可向档案馆提出档案寄存申请:  

1、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2、列入本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其档案尚未到接收年限,但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坏或不安全的;  

3、未列入本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国有企业,在其资产与产权变动后,符合国家档案局等单位联合制发的档发字[1998]6号《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中所列寄存条件的;  

4、其他要求档案寄存的单位或个人。  

四、需要向档案馆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可先向档案馆提出寄存申请。  

五、档案馆接到寄存档案申请后,将及时与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商定寄存有关事宜。  

六、单位委托档案馆寄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整理,符合《宣化区国家档案馆进馆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七、单位或个人在寄存档案时可以对档案的处置提出意见,档案馆应尊重寄存者的意见,切实维护寄存者的权益。  

八、办理档案寄存时应严格履行清点交接手续,对寄存档案的数量、状态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填写委托寄存登记表,双方共同签名和盖章。  

九、对有霉变、虫蛀及其他毁损情况的档案,档案馆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和其他技术处理。  

十、对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完整与安全。委托档案馆寄存的档案如受到非自然毁损的,档案馆应给予赔偿;如遇意外之灾使档案受损毁约,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寄存档案的查阅利用,须凭寄存单位的介绍信或寄存个人本人来档案馆查阅。  

十二、委托档案馆寄存的档案,应按规定缴纳寄存费,寄存费额度由双方商定。破产企业或撤销单位档案的寄存费应一次性缴纳,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档案寄存费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为五年一期,在每期第一年初缴纳。技术处理费用视情商定。  

十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特别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本馆将给予免费寄存。  

十四、委托档案馆寄存的档案,寄存者不按时缴纳寄存费的,应按每年5%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寄存费超过五年的,将被视为寄存者自动放弃所有权。  

十五、委托档案馆寄存的档案,因各种原因,寄存者主体消失,档案馆有权对其处置作出决定。  

十六、委托档案馆寄存的档案在寄存期将满时,寄存者应在最后一个月内前来本馆办理善后处理手续,如在接到档案馆通知后超过半年不来办理的,档案馆有权处理。  

十七、寄存者要求终止委托寄存的,档案馆应及时与寄存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十八、本规定由宣化区国家档案馆负责解释

                                      宣化区国家档案馆